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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发明商标审查制度
  DPMA对发明商标申请采用实审制,审批程序通常如下:
1、提出申请和对商标申请的初步(形式)审查
申请文件应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商标局在受理商标申请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文件齐全、手续合格的申请给予申请号和申请日。
2、公布申请
对于初审程序合格的申请,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后予以公布。
3、独立检索和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若申请人提出独立检索请求,审查员则需对相关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有限范围内)检索,以确认哪些已公开(现有技术)的文献可加以考虑,从而决定申请所要求发明的可商标性。检索报告(附所有引证文献副本)送交申请人后,检索程序结束。
若申请人(或个别情况为第三方)期望获得德国商标授权或至少一份有关权利要求主题可商标性的全面评估,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7年内向DPMA提交审查请求。
4、实质审查
由一名审查员应申请人请求联合实施检索和实质审查,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中存在的缺陷予以披露,根据申请人的回应决定后续程序的进行方式。若申请人在答复中(陈述意见和/或修改)仍未对所指出的缺陷予以正确的修改,审查员将在预见到该申请有望授权的情况下发出第二份通知书。发出第三份或更多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鲜有发生。
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可根据案件审查情况需要正式传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举行听证会,或通过电话和在办公室面谈的方式与其进行非正式的接触。此外,亦可在适当情况下,通过听取申请人、证人或专家的意见获取证据。审查员应当对听证或证据收集予以记录。
5、授权、驳回和异议
若审查员认为可对申请予以结案,将对申请予以授权,或出具理由充足的驳回意见书予以驳回。申请人如对驳回决定不服,可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DPMA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向德国联邦商标法院提出上诉。
在商标授权公布3个月内,任何第三方均有权对授权商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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